民政部公開數據顯示,2019年依法辦理離婚手續470.1萬對,同比2018年增長5.4%。其中,登記離婚404.7萬對,法院判決、調解離婚65.3萬對。離婚率為3.4‰,比上年增長0.2個千分點。從2003年開始,離婚率已連續增長17年。
登記離婚,又稱為協議離婚,指的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子女撫養權、財產分割、債務分擔按照離婚協議處置。法院判決、調解離婚,則可以稱為訴訟離婚,指的是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離婚后子女撫養權、財產分割、債務分擔存在分歧無法達成一致,經由法院審理后按判決處置。
在《2019年婚姻家事法律服務行業白皮書》中,數據統計顯示,50.82%的離婚訴訟涉及夫妻債務,70.52%的離婚訴訟涉及子女撫養問題,85.25%的離婚訴訟涉及房產分割。
很明顯,離婚人數逐年增加的情況下,有近15%的夫妻難以達成雙方意愿“好聚好散”而選擇對簿公堂進行訴訟離婚。其次,在訴訟離婚時,除了爭奪子女的撫養權外,房產分割也成為了離婚的“關鍵點”。
不得不說,進入21世紀后,隨著房地產的快速發展,房價也不斷上漲,房產在家庭財產的占比越來越大。據央行課題組調查顯示,在城鎮居民家庭資產中,實物資產占比達79.6%,而實物資產中,住房資產占比達74.2%。其次,在城鎮居民家庭中,76.8%的家庭有住房貸款,12.8%的居民家庭有買車或車位貸款,9.6%的居民家庭有裝修或購買家電貸款。
毫無疑問,房產,以及房貸、車貸等債務已經成為了離婚時的新情況、新問題,然而,早期施行《婚姻法》中并沒有明確解釋。因此,在2020年5月,《民法典》正式表決通過,對婚姻方面的法律法規進行了完善,于2021年1月1日起開始全面施行。
1、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勞務報酬,指的是夫妻結婚后正常工作勞動所產生的的收入。對于家庭來說,夫妻雙方的工資收入水平肯定會存在差異,而其中還會因為撫育子女,贍養老人以及家庭勞務等承擔過多義務,例如,妻子一方會因為懷孕導致工作難以為繼收入減少。因此,在夫妻雙方結婚后,工資、獎金、勞務報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用于買房,房子就歸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在離婚時按均等分割。
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指的是夫妻一方利用共同財產進行投資所獲得的收益。值得注意的是,根據相應解釋,一方利用個人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進行投資活動所獲得的收益也屬于夫妻共同所有。例如,夫妻中一方用婚前個人存款在婚后買了一套100萬元的房子,在2年后離婚時房子上漲至200萬元,那么上漲的100萬元則視為投資收益,為夫妻共同所有,在離婚時參與分割,而住房款則視為購房人個人所有,不參與分割。
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一般產生于父母與子女之間。例如,夫妻一方的父母為了子女結婚需要,購置了一套婚房贈與給夫妻雙方,那么這一套住房則視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房產,參與離婚分割。值得強調的是,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中,明確指出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參與分割。
2、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簡單來說,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如沒有用于夫妻雙方日常生活,并且經過夫妻雙方共同決定,這一筆債務則視為債務人一方個人承擔。例如,夫妻一方因賭博緣故欠下巨額債務,這個錢另一方是不需要幫忙償還的。其次,如果欠下債務一方想通過變賣夫妻共同所有房產來償還債務時,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3、離婚后,可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可以看出,對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是進一步的保護。例如,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隱瞞、虛報個人收入、獎金等情況,用該錢款購置住房,那么這套住房是屬于夫妻共同所有財產,參與離婚分割,即使在夫妻離婚之后,另一方發現此行為,也可以要求再次分割。
另外,對于夫妻中一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以及出軌、與他人非婚生子、賭博屢教不改等重大過錯行為,無過錯方可以向法院請求過錯方作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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